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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祭城隍民俗活動在戶縣由來已久,是陝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然而,春節的迎祭城隍活動中,戶縣某村卻發生一起意外,一名攝像師被一匹開路的馬撞傷,併在上月不治身亡。
   戶縣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馬主人、騎馬者及遭遇不幸的攝像師均有責任,近日判3名被告賠償死者家屬30餘萬元。
  攝像師被馬撞成重傷 起訴後不幸身亡
   春節時,戶縣某村迎來了盛大的迎祭城隍活動,村上成立了活動組委會,組織了鑼鼓隊、儀仗隊等巡游隊伍。今年2月2日(大年初三)下午,巡游隊伍按習俗向村民拜年併為迎祭城隍民俗活動籌款。
   當巡游隊伍在該村街道行進時,楊某在巡游隊伍前騎著一匹黃馬打場開路(俗稱跑報馬),誰知不小心將在旁邊攝像的張某撞倒,致張某後腦著地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
   經診斷,張某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墜積性肺炎等,花費數十萬元醫療費,評定為一級傷殘。
   出事後不久,張某將騎馬的楊某、馬主人黃某、該村村委會訴至戶縣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損失。然而,起訴後,張某因傷勢過重於11月23日死亡,其妻子、女兒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依法變更該二人為原告參加訴訟。兩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各項醫療費等共計42萬元。
   開庭時,三被告各執一詞,都大呼冤枉。楊某承認其騎馬撞人屬實,但稱其作為迎城隍活動租賃馬匹的聯繫人及馬方陣的負責人,騎馬行為屬職務行為,不應承擔責任,而作為組織方的村委會以及未對馬匹進行專門訓練的馬主人應當承擔責任,並反訴要求將其之前支付原告的1.7萬元返還。
   馬主人黃某則稱,雖然村裡有人和他聯繫租賃馬匹,但他當日到該村僅是閑逛,並未和村上簽訂用馬協議,也未收取費用,楊某騎走馬匹時他並不同意,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辯稱巡游活動是由村民自發組織、組委會牽頭實施的,對外一切活動均以組委會名義進行,組委會財務獨立,因此應由組委會承擔責任。
  原告與三被告皆有過錯 判賠死者家屬30餘萬元
   一方是哭哭啼啼失去了頂梁柱的母女倆,另一方是各有理由、拒不擔責的三被告,戶縣法院大王法庭認為關鍵在於分清責任。
   其中,楊某的騎馬行為雖系職務行為,但他駕馭馬匹未盡到周全的註意義務,導致張某受傷,其行為的過錯是明顯的,雖然反訴要求返還1.7萬元,但未交訴狀及訴訟費,故已支付的醫療費予以認可,不再退還;對於馬主人黃某而言,明知其馬匹用以耕作,未接受過參加大型表演活動的專門訓練,又對楊某的駕馭能力不瞭解,放任楊某騎馬釀成事故,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該村為舉辦迎祭城隍民俗活動成立了組委會,村委會領導成員即為組委會成員,活動屬組委會及村委會雙重領導,但組委會未在相關部門註冊,屬臨時機構,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且大年初三的活動是為迎祭城隍活動籌款而進行的,是整個迎祭城隍活動的一部分,因此村委會應當承擔責任。
   此外,死者張某作為成年人,應有能力預見危險,但其未採取必要安全避讓措施,也有過錯,應依法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
   近日,戶縣法院一審判決村委會承擔70%的責任,馬主人黃某承擔15%的責任,死者張某承擔15%的責任,騎馬的楊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判3被告賠償死者家屬30餘萬元。
   華商報記者 寧軍 通訊員 彭丹丹 李季平  (原標題:騎馬迎城隍 撞倒攝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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